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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长岭县新安镇对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和石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长岭县新安镇对龙山村村民委员会,石某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翁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岭县新安镇对龙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成。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长岭县新安镇对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和石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