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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和建与谭国才、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建,谭国才,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985-1号原告王和建。被告谭国才。被告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界山口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方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建与被告谭国才、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谭国才在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谭国才在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财产即登记在王和建名下的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皇叔街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绣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人民陪审员  徐永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