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苏XX诉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X,刘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苏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XX诉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