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墨市缘聚酒店与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洼里前村村民委员会、王可奎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067号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住所地: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阳路**号。经营者刘霞。被告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洼里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洼里前村。法定代表人韩仁蛟,村主任。被告王可奎,年龄不详。被告李丰岭,年龄不详。被告邵立祥,年龄不详。被告孙林龙,年龄不详。被告孙中堃,年龄不详。被告邵守良,年龄不详。被告王咸秋,年龄不详。被告王健军,年龄不详。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与被告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洼里前村村民委员会、王可奎、李丰岭、邵立祥、孙林龙、孙中堃、邵守良、王咸秋、王健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7年以来被告多次到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就餐,截止目前,被告累计欠原告餐饮费40852元,对于该欠款,被告一直拖延给付。现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饮费408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对被告即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洼里前村村民委员会、王可奎、李丰岭、邵立祥、孙林龙、孙中堃、邵守良、王咸秋、王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全部退还原告即墨市缘聚酒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