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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滦南县久旺纺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滦南县久旺纺纱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郑俊茹,系原告刘某工友。被告:滦南县久旺纺纱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滦南县久旺纺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