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滦南县久旺纺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滦南县久旺纺纱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郑俊茹,系原告刘某工友。被告:滦南县久旺纺纱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滦南县久旺纺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