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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终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阮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20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阮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杏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阮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阮某某认罪等相关情节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阮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文 业审 判 员 宋 珺 梅代理审判员 ���见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秋 月附:本案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