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利凤诉徐绍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凤,徐绍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陈利凤,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西坪镇厂上村五星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402022227。委托代理人XX,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绍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0228203X。委托代理人袁光钊,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凤诉被告徐绍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凤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利凤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