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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利凤诉徐绍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凤,徐绍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陈利凤,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西坪镇厂上村五星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8402022227。委托代理人XX,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绍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0228203X。委托代理人袁光钊,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凤诉被告徐绍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凤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利凤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开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