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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秀华与齐相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6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齐某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