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秀华与齐相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6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齐某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