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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焦慧红与陈喜山、徐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慧红,陈喜山,徐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焦慧红。被告:陈喜山。被告:徐本芬,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慧红与被告陈喜山、徐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慧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本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慧红撤回对被告徐本芬的起诉。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