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坤诉被告樊万军、陈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坤,樊万军,陈多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王金坤,女。被告:樊万军,男。被告:陈多敏,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坤诉被告樊万军、陈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坤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金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