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