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58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彭某,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