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利某某,董广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曹胜利某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阳区红石桥乡柳怡村一组057号。被告董广军某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横山县南大街银峰酒店左边,身份证号612724197806262111。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胜利某某与被告董广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胜利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胜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