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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彩萍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