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乐敏与刘吕衡、吴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乐敏,刘吕衡,吴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979号原告:郑乐敏。委托代理人:叶佳,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吕衡。被告:吴道芬。原告郑乐敏诉被告刘吕衡、吴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乐敏的委托代理人叶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吕衡、吴道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乐敏诉称:被告一因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5万元,其于2012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故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吕衡、吴道芬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刘吕衡于2012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款借据约定月利息为1.2%,未约定还款时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借款借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乐敏与被告刘吕衡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刘吕衡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道芬应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吕衡、吴道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吕衡、吴道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郑乐敏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到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刘吕衡、吴道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