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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细娇与何加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细娇,何加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林细娇,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何加凑,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41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实,申请执行人林细娇、被执行人何加凑对何章、林秀眉的遗产即座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墘弄3号(原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小场贝河墘路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38**号)、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墘弄5号(原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墘弄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80**号)的房产各享有50%的继承权。现因被执行人拒绝申请执行人办理上述按份共有房屋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何章(又名何绍章)名下即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墘弄3号(原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小场贝河墘路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38**号)房产的移户变更手续;二、查封何章(又名何绍章)名下即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墘弄5号(原宁德市蕉城区南大路贝河墘弄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S)字第80**号)房产的移户变更手续;三、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