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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梓)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方名荣诉被告邱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名荣,邱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梓)初字第862号原告方名荣,男,1978年5月3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邱来发,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名荣诉被告邱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名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名荣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名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方名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俭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