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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字第38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穆立鹏,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