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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刘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刘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6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4号。负责人许小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章,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告刘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刘维已归还全部欠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9元,减半收取3164.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