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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双尖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孟繁哲申请执行郝琭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双尖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孟XX,男,汉族。被执行人郝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孟XX申请执行郝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孟XX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尖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万成伟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