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嵊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嵊泗县华伟挖掘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嵊泗县华伟挖掘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林国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嵊泗县华伟挖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华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泗县华伟挖掘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标的款98849.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50元、申请执行费1399.77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信平审 判 员 欧海军审 判 员 陈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