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9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七民初字第90011号原告马某,女,1983年出生,回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何某甲,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马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3日结婚,2012年5月30日育有一女,取名何某乙。因双方工作分隔两地,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不在一起生活。被告恶习连连暴漏,喝酒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屡教不改。在偶尔团聚时,因言语不投机,被告对其大打出手。婚后一年,被告即与其他女子有染。2014年7月至今,原告多次联系寻找被告,均无果,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对夫妻之间未履行忠实义务,对子女不尽父亲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0元。3、现住结婚时兰州市七里河区理工大学后家属院24号3单元302室,家中配置共花费10000元,予以赔付。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3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兰七结字第2011004168。婚生女何某乙于2012年5月30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工作分隔两地缺乏沟通,激化夫妻矛盾。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较弱,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争吵,缺乏沟通,导致矛盾激化无法调和。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长期分居,无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坚持要求离婚,这充分说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兰州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等具体情况,婚生女何思函由原告马某抚养为宜,被告何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就婚后共同财产、债权的分割、婚后共同债务的承担,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何某乙(2012年5月30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何思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玉学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荣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