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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樊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樊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