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袁国诏、袁祥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诏,袁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袁国诏被执行人:袁祥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000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袁祥军的配偶董波球(证件号码:330903197801024325)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祥军的配偶董波球(证件号码:330903197801024325)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祥军的配偶董波球(证件号码:330903197801024325)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袁祥军的配偶董波球(证件号码:330903197801024325)在省农信社的62×××78的存款人民币2963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童 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