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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超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