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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号牌为冀E×××××冀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千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千武线古城镇前场村路口时,与公路上行人王某乙刮碰后碾压,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乙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四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斗、李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辛集司法医学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阜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阜城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