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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亚平、梁新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罗亚平,梁新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海伟英,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男,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亚平。委托代理人李亚杰,许昌市魏都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新力。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亚平、梁新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