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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XX,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袁光钊,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正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