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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林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林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74号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魁,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畅,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晶,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被告林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日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