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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华美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48号申请人华美娟。申请人华美娟要求宣告张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华美娟诉称,被申请人张羽系其儿子。2000年,张羽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四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羽死亡。经查,张羽,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失踪前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青三村龙家宅XXX号。张羽与申请人华美娟系母子关系。2000年7月21日,张羽离家外出后,再未归家。经查,数年来张羽仍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8日发出寻找张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羽于2000年7月离家后未归,至今杳无音讯。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张羽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张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