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谭启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昌绍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碧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