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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谭启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昌绍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碧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