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许会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东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会强,邵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674-2号申请执行人许会强,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邵东红,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许会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东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