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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李志光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李志光,霍秀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李志明,男,1976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李志光,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霍秀红,女,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志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