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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辖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茂荣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辖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茂荣。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茂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因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本案应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起诉称,上诉人江苏一建公司承建了兖州怡和花园一期D-1、D-2楼项目的工程施工,被上诉人刘茂荣为该项目部分工程进行了人工施工,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4年11月份,上诉人共计欠施工费24036元。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人工费24036元等。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秀武代理审判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