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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某、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无业。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王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朝阳村“羊城西饼”店内,被告人王某负责转移店员注意力,被告人林某趁机盗走店员张某的一部价值1107元的红米手机和店员杨某某的一部价值1555元的步步高手机。2015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王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匹克”服装店,被告人王某负责转移店员注意力,被告人林某趁机盗走店员李某的一部价值3535元的苹果5s手机。2015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王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香利莱”化妆品店,王某负责转移店员注意力,被告人林某趁机盗走店员潘某某一部价值975元的三星手机。另查明:2015年4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宅吉路派出所根据监控录像特征比对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后又将因吸食毒品被送往戒毒中心强戒的被告人林某抓获到案,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在2015年4月19日对二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对二被告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另,涉案手机已被出卖,二被告人用获取的钱款购买毒品进行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宅吉路派出所民警自书抓获经过、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自书抓获经过、失主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花价认结字(2015)1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情况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书进行了确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仅系分工不同,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林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责令二被告人按涉案物品鉴定价值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林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张某损失人民币1107元、杨某某损失人民币1555元、李某损失人民币3535元、潘某某损失人民币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