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粟健裕与粟洪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健裕,粟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粟健裕,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被执行人粟洪芳,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申请执行人粟健裕与被执行人粟洪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执行,2013年11月13日本院向会同县人民法院下达了督促执行令,但至今尚未执结。现申请执行人粟健裕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要求本院提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会同县人民法院(2012会法执字第71号粟健裕与被执行人粟洪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会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长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