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围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赵桂华与张福超离婚纠纷一案(2011)围执字第44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华,张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围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华。被执行人张福超。关于赵桂华与张福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福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福超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6228482122445331515)工资款每月18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