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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姜银霞、王少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河西区围堤道123号天津金融大厦。被执行人姜银霞,宁河县宁河镇二村北街8号增1。被执行人王少祥,宁河县宁河镇二村北街8号增1。被执行人天津市新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贸易开发区长丰路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银霞、王少祥、天津市新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啜启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