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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华侨新村盛世华庭9栋内庭3、4号铺。法定代表人周宇强。被告张凤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6341。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8元,由原告东莞市天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