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三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鲁某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鲁某某的地址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找不到被鲁某某,无法进行送达、传唤,致使本案不能顺利审理。2015年7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鲁某某的确切地址,原告仍未能提供。原告可在得知被告的具体住址后,再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