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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余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余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271号原告赵某,男,200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富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822004********。赵增货,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富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5********。系赵某爷爷。被告余某。原告赵某杜立维与被告韩敬北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庆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立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敬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06年腊月,我和被告开始同居,2008年3月31日生儿子韩某甲。同居期间,我们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后于2014年分居。现我们双方所生儿子一直和被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韩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敬北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立维和被告韩敬北于2006年腊月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3月31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韩某甲,该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男孩韩某甲和被某;且现韩某甲现在仍然和被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韩某乙为宜。原告杜立维作为韩某甲的母亲,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以200元为宜。被告韩敬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杜立维和被告韩敬北所生育的男孩韩某乙;原告杜立维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清当年度抚养费,自2015年9月份开始给付,直至韩某甲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杜立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笔录时间:2015年10月12日地点:藁城区人民法院张家庄法庭审判员:高庆斌人民陪审员李梅玉人民陪审员董建卫书记员:崔光达书记员:原告赵某与被告余某抚养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传原告赵某、被告余某到庭就坐。书: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法定监护人赵增货到庭,被告余某未到庭。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审判员许可方能发言,发言要讲究文明礼貌。(二)旁听人员要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携带手机者请关机;2、不得发言、提问;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吸烟,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带和胶卷,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全体起立,请独任审判员入庭。全体坐下。报告审判员,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原告将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讲一下。原告赵某,男,200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富强路449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82200411264816。赵增货,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富强路449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504154415。系赵某爷爷。?被告余某未到庭,被告的基本情况是被告余某,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富强路449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8302211080。?经核对,原告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长:(敲击法槌)藁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张家庄法庭现在开庭。藁城区人民法院张家庄法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余某抚养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高庆斌、人民陪审员李梅玉、董建卫组成合议庭,高庆斌任审判长,书记员崔光达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经法庭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按法院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提交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应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或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者,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原告方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了吗?:听清了。?原告申请回避吗?:不申请。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原告除起诉状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的?:没有。?根据原告的诉称,本庭现在调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原:无异议。?下面围绕本庭确定的调查内容,由原告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2003年10月13日经人介绍被告余某与原告的父亲赵会彬登记结婚。原告父亲赵会彬于2007年农历1月21日因车祸死亡。被告于2013年后对其儿子赵某开始不尽抚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无法保障。为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义务并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原告陈述并出示宣读如下证据:证据一、藁城区张家庄镇张家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其证明内容:被告余某于2013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证据二、张家庄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主姓名赵增货,系原告赵某的爷爷,现在赵某和爷爷一起生活,由爷爷抚养;证据三、张家庄公安派出所死亡证明,死者生前姓名赵会彬,系赵增货的儿子、赵某的父亲,证明赵会彬已经死亡;证据四、赵会彬和被告余某的结婚证。以上证据证明,赵会彬已死亡,余某已离家出走,其儿子赵某要求其母亲余某给付抚养费,于法不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原:无?你请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有没有证据提交;:没有证据提交,要求法院依法判决,2014年河北省农村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我们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没有。?法庭调查结束。?因被告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本案不进行法庭辩论。?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最后意见。?原告陈述最后意见: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张家庄法庭对原告赵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并签字或者盖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