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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与陈聪、项建国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陈聪,项建国,杨仁斌,周勇,汪万珍,汪万年,周建雄,马勋章,张成启,雷发春,羊福忠,胡祖家,潘静,周建武,陈文芳,宋忠锋,翁苏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聪。委托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建国。被告:杨仁斌。被告:周勇。被告:汪万珍。被告:汪万年。被告:周建雄。被告:马勋章。被告:张成启。被告:雷发春。被告:羊福忠。被告:胡祖家。被告:潘静。被告:周建武。被告:陈文芳。被告:宋忠锋。被告:翁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公司)诉被告陈聪、项建国、杨仁斌、周勇、汪万珍、汪万年、周建雄、马勋章、张成启、雷发春、羊福忠、胡祖家、潘静、周建武、陈文芳、宋忠锋、翁苏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工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与被告陈聪、项建国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仁斌、周勇、汪万珍、汪万年、周建雄、马勋章、张成启、雷发春、羊福忠、胡祖家、潘静、周建武、陈文芳、宋忠锋、翁苏建的起诉,被告陈聪、项建国对原告厦工公司撤回对杨仁斌等14人的起诉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厦工公司对被告杨仁斌、周勇、汪万珍、汪万年、周建雄、马勋章、张成启、雷发春、羊福忠、胡祖家、潘静、周建武、陈文芳、宋忠锋、翁苏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聪、项建国亦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厦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仁斌、周勇、汪万珍、汪万年、周建雄、马勋章、张成启、雷发春、羊福忠、胡祖家、潘静、周建武、陈文芳、宋忠锋、翁苏建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永健审 判 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陈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