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文利与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利,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243号原告胡文利,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胡彦宏,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刑振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文利与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利及委托代理人胡彦宏,被告宁夏爱悦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利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入职时被告承诺工资底薪为2400元,但在8月-9月扣除了底薪2000元未发。原告于2014年十一国庆节期间加班3.5天,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递交了辞职信,并于2014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银金劳人仲裁字(2014)65号裁决书。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36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月-9月扣发工资2000元,10月份未发工资1020元;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071元;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4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考勤表一份(复印件),据以证明原告上班考勤情况,及证明被告在劳动仲裁时提��的考勤表是伪造的。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系复印件,且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考勤表系伪造。证据二、2014年6月-9月的工资表一份(复印件),据以证明原告的应发工资及基本工资均为24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工资表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共计2400元,并不是基本工资为2400元。证据三、证明一份,据以证明原告的工资底薪为2400元。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原告称其出国留学要使用工资证明,因此被告出于帮助就给原告出具了该证明。证据四、工作内容记录表一份,据以证明原告在7月份至10月份之间的工作内容及具体工作任务。原告的工作并不是以销售奶粉的数量来拿提成的,因此原告的底薪应当是2400元。经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均不认可。该证据没有被告的盖章也没有公司领导的签字。证据五、工牌一个,据以证明原告不仅是销售员,还是一个宝宝顾问。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的公司的所有业务员都是挂的宝宝顾问的工牌。证据六、仲裁裁决书一份,据以证明本案依法进行了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诉讼请求中请求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法律规定。原告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是支付社会保险费,视为已经放弃了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故在本案中,不能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所以补缴社会保险明显错误。其次,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到被告处工作,工作满一个月后,被告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原告拒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的情况。再次,被告不存在扣发原告底薪工资的事实,原告底薪工资是900元另加提成1500元,合计2400元。原告初次到被告处上班,第一个月没有销售任务,仅熟悉公司的情况,因此第一个月全额发放底薪加提成工资。原告从第二个月开始,完成15罐奶粉的销售任务,即可领取底薪工资及提成工资,如未完成15罐奶粉的销售任务则从提成工资中扣除,没有完成的每罐扣除100元,如果完成后又超额完成的,又有奖励提成。因此原告在7月份发放工资是2400元,8月份销售了部分奶粉,所以领取工资是底薪加提成1900元,9月份原告未销售出去一罐奶粉,因此没有提成工资只有底薪工资900元。因此被告没有扣发原告底薪工资的事实。关于原告“十一”国庆节的工资,因原告不辞而别,存在旷工的事实,但被告依然给原告制作10月10日之前的工资。“���一”国庆节被告已经安排原告轮流休假,故加班工资事宜不存在。最后,因原告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被告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在10月份累计旷工十天,已超过三天,原告旷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被告即扣发当月的基础工资并予以辞退。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考勤表5张,据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每天需要打考勤并且有休息时间。原告自2014年10月11日起未到被告处上班,也未向被告请假,考勤为旷工,直至10月20日,共旷工10天。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原告在公司时不是同一份考勤表,被告为了规避法律,恶意重新制作的考勤表,还给原告在离职后打了10天的旷工。证据二、公司管理制度��份,据以证明原告违反了本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第六条,原告无故旷工达三天以上,被告扣发当月基础工资并予以辞退。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避法律后来重新制作的,且该管理制度的日期有修改。证据三、关于辞退胡文利的决定书一份,据以证明原告自2014年10月11日-10月20日累计旷工10天,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公司经高层会议决定辞退原告胡文利,并解除劳动关系。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证据四、工资表4张,据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发放的2400元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原告在2014年8月份因未完成销售任务扣发提成工资500元,2014年9月份因未销售出一桶奶粉,未发放提成,仅发放基本工资900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证明原告的基本工资是2400元,没有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区分。9月份工资表中的签字不是原告的签的,该工资表是后来重新制作的,目的是加扣绩效三个字。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文利于2014年6月23日到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于2014年10月10日离职。工作期间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未与胡文利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安排胡文利每月休息4天。双方提供的工资表均显示,胡文利基本工资为2400元,2014年7月实发工资2400元,8月、9月因扣绩效,实发工资分别为1900元、900元。双方提供的考勤表均显示,胡文利在2014年国庆节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3.5天。胡文利离职后,双方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胡文利于2014年11月3日向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胡文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333元、2014年10月工资8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560元,合计5693元。胡文利不服,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证明、工牌、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胡文利请求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作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辩解,胡文利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应向胡文利支付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胡文利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不等,因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工资基数为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故二倍工资差额共计4333元(1733元×2.5月=4333元)。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胡文利与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说法不一:原告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原因,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遂离开单位。被告则主张系原告连续旷工10日,已严重违反了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将原告予以辞退。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会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照自动离职或者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法[1995]179号)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号]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被��主张因胡文利连续旷工10日予以辞退,应向胡文利送达辞退决定书,未履行送达程序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自述因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离职,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6.5元。三、关于原告请求的8月、9月扣发工资与10月份工资。胡文利请求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8月、9月扣发工资,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胡文利于2015年10月10日离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月份10天的工资。原被告均认可胡文利每月休息4天,则每月工作日为26天,日平均工资为66.65元,10月份10天工资为666.54元。四、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胡文利与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均可以看出胡文利在十一国庆节期间加班3.5天,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应向胡文利支付2014年国庆节期间的加班工资699.83元(66.65元×3.5天×3倍)。五、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原告请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具有社会管理性质,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原告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利双倍工资差额4333元;二、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利经济补偿金866.5元;三、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利加班费666.54元;四、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文利10月份工资699.83元;五、驳回原告胡文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宁夏爱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海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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