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跟东与崔代福、崔发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跟东,崔代福,崔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357号原告杨跟东,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崔代福,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崔发财,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原告杨跟东与被告崔代福、崔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代福、崔发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跟东诉称,2007年2月19日,被告崔代福、崔发财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崔代福、崔发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9日,被告崔代福、崔发财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杨跟东现金20000.00元,贰万元正(按贰分结息),借款人:崔代福、崔发财,2007.2.19。”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借条一份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崔代福、崔发财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07年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代福、崔发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07年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义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返还原告)。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建国审判员 李传效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