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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薛某、李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甲,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5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5年1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李某甲、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君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李某甲、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至3月13日间,被告人薛某、李某甲、吴某及缪希铃(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福安市村宫旁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薛某负责组织赌博,并安排毛某(已起诉)等人望风;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收取赌场获利;被告人吴某负责赌场望风。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0元,其中被告人薛某、吴某、李某甲各分得3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李某甲、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本院(2004)安刑初字第56号、(2006)安刑初字第125号、(2010)安刑初字第287号、(2011)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毛某、缪某甲、钟某应、兰某甲、缪某乙、兰某乙、郑某、翟某、李某乙、林茂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报告、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薛某、李某甲、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甲、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李某甲、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薛某、吴某、李某甲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0元、3150元、31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