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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金丰机械厂与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金丰机械厂,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临海市金丰机械厂。代表人:柯跃福。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瑞业。本院在受理原告临海市金丰机械厂诉被告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金丰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临海市金丰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仇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