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迎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150号原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淮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曹某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曹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撤回上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可审判员 李景田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