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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艳、张军与梁金、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张军,梁金,郑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董艳,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12日。原告:张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3日。被告:梁金,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日。被告:郑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艳、张军诉被告梁金、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艳、张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艳、张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董艳、张军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