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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钦与何建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何建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757号原告王钦。委托代理人潘玉华,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洪。委托代理人何伟洪(被告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钦诉被告何建洪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洪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