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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沈守强与张情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31-1号原告沈守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杰。被告张情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普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263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张情情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情情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晴